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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簡字第 138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38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志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遞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補繳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肆佰伍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 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 訴之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並提 出上訴狀繕本1件,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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