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38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志成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遞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
上訴聲明,並補繳第
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陸仟肆佰伍拾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
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
訴之程式尚有欠缺。
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並提
出上訴狀
繕本1件,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