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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簡字第 138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38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志成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海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 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訂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2年2 月5日送達由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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