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386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志成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海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永青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
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訂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2年2
月5日送達由上訴人之
送達代收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