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40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宏通廣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建益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創新技術學院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
伍萬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貳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
○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
訴人於上訴狀
所載之被上訴人姓名「高文秀」,
惟「高文秀」應
係被上訴人桃園創新技術學院之
法定代理人,請併同
具狀陳明是
否誤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