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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簡字第 140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40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宏通廣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建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桃園創新技術學院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 伍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貳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 ○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 訴人於上訴狀所載之被上訴人姓名「高文秀」,惟「高文秀」應 係被上訴人桃園創新技術學院之法定代理人,請併同具狀陳明是 否誤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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