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42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敏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酬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
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