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簡字第 142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424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燁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酬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