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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簡字第 144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4483號 原   告 明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志成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王耀安律師 被   告 寶碩財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介宇 訴訟代理人 王瑩婷律師       簡維能律師       郭鐙之律師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27日所為之民 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寶碩財務科技有限公司」,應更正為「寶碩財 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宣示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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