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4585號
原 告 利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莉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升業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64,157 元,應繳
裁判費1,7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2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