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5189號
原 告 偉多利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宏沼
訴訟代理人 呂宏濤
被 告 連永達
潘雪紅即世衡企業社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被告潘雪紅獨資經營世衡企業社,
惟世衡工程行
於原告起訴時已核准停業,有商業登記公示資料在卷
可稽,
又被告等二人
住所地均在宜蘭縣,有其
戶籍謄本在卷。依
首
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