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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簡字第 151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5189號 原   告 偉多利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宏沼 訴訟代理人 呂宏濤 被   告 連永達       潘雪紅即世衡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潘雪紅獨資經營世衡企業社,惟世衡工程行 於原告起訴時已核准停業,有商業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 又被告等二人住所地均在宜蘭縣,有其戶籍謄本在卷。依首 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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