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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簡字第 159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合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5927號 原   告 松宇實業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蘇梨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暘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合約等事件,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22,000元(58,000+464,0 00=522,00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原告僅繳納5,070 元,尚需補繳6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 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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