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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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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簡字第 166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6626號 原   告 鵬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霖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被   告 升禾基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 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 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 應視為起訴。惟查,依兩造所訂之吊車承攬合約第8 條約定 「如因本契約涉訟,雙方同意以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等情,有該合約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 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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