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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簡字第 1668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版稅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北簡字第1668號 原   告 梁碧霞 訴訟代理人 蔡慶龍       劉翠瑩 被   告 理財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崑智 訴訟代理人 李宗春       鐘啟賓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北簡字第1668號給付版稅事件,於中華民 國101年4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5月3日下午4時在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范智達   書記官 張素月   通 譯 楊雅瑄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訴訟標的:給付版稅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及理由: (一)緣原告於民國九十五年間著有「就是要你有錢」乙書(下 稱系爭書籍),與被告簽訂出版授權契約,由被告出版系 爭書籍,被告原應於開始銷售以後,每年六月、十二月方 按實際印刷數量向原告結算並支付版稅,版稅為每本新臺 幣(下同)三十元(計算式為每本書訂價200元x15%), 合先敘明。惟查被告自系爭書籍九十五年十一月間出版發 行後,迄至原告提起本訴訟止已五年餘,被告除從未依兩 造所立之出版契約給付原告版稅,並繼續於各大網路書店 販賣系爭書籍獲取不當利益,原告乃於一百年十一月八日 以台北松江路郵局001518號存證信函通知被告提出系爭書 籍銷行證明俾核算被告應給付原告之版稅報酬,該函於同 年月九日送達被告後,被告均置若罔聞,迄未回應原告所 請。 (二)原告為知名投資理財專家,由Google搜尋引擎鍵入原告姓 名即可得知,所為著作於各大書局均有良好銷售佳績,被 告現並仍於各大通路銷售販賣系爭書籍已如前述,且迄未 提出實際印刷數量向原告結算並支付版稅,系爭合約因年 代久遠原告遍尋不著,有關版稅支付時期及約定之金額僅 能就記憶所及為請求,請求之金額依原告之身分、地位、 學經歷、知名度暨斟酌原告所著其它著作之銷售量後,採 最保守之估計,以年銷售二千本為計算基礎,得出2,000 本x5年x200元/本x15%=300,000元之請求金額,惟此僅係 一概估之數額,尚難推知系爭書籍實際印刷之數量,為確 實計算被告應給付原告之版稅,懇請鈞院命被告提出系爭 書籍銷售發票、印量及系爭合約等文件以憑核算,於被告 提出前揭文件前,原告暫以三十萬元為請求之金額。爰聲 明被告應給付原告三十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其已給付原告系爭版稅金額四萬五千元及三萬六千 七百七十一元,有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可稽之情資為 置辯。 三、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前段定有明文。所謂舉證係指就 爭訟事實提出足供法院對其所主張者為有利認定之證據而言 ,若所舉證據,不能對其爭訟事實為相當之證明,自無從認 定其主張為真正。查原告確於九十五年間著有「就是要你有 錢」乙書交由被告出版,為兩造所不爭執之事實,惟原告所 主張其與被告簽訂出版授權契約,約定被告應於開始銷售以 後,每年六月、十二月按實際印刷數量向原告結算並支付版 稅,版稅為每本三十元(計算式為每本書訂價200元x15%) 之情,卻未見原告提出任何出版授權契約證明兩造確有被告 需給付版稅金額計算之約定。此外,原告所稱系爭書籍以年 銷售二千本為計算基礎,得出2,000本x5年x200元/本=x15%= 300,000元之版稅請求金額,亦無法舉證證明年銷售二千本 之確實依據。然由被告提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證明被告已於九十五年度、九十六年度給付原告系爭書籍之 二筆版稅金額四萬五千元及三萬六千七百七十一元,顯然被 告應已於系爭書籍出版當時給付原告系爭書籍之版稅。故本 件原告既然無法證明兩造確有被告需每年六月、十二月方按 實際印刷數量向原告結算並支付版稅,版稅為每本三十元之 版稅金額計算之約定,以及無法舉證證明年銷售系爭書籍二 千本之確實依據,又由九十五度、九十六年度各類所得扣繳 暨免扣繳憑單可認被告應已於系爭書籍出版當時給付原告系 爭書籍之版稅,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2000本x5年x200元/ 本x15 %=300,000元之請求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利息,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予一併駁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張素月 法 官 范智達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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