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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簡字第 169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6901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荃榮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何榮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亨利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萬貳仟肆佰柒拾叁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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