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7313號
原 告 昇茂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盧進添
被 告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3月25日下午3時25分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