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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簡字第 174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7431號 原   告 松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秀眉 被   告 有輝基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有輝基礎工程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叁拾壹萬肆仟柒佰玖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肆 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貳仟玖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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