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963號
上 訴 人 辛法緯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如是方知公關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