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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簡字第 19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963號 上 訴 人 辛法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如是方知公關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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