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2281號
原 告 東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馮五峰
訴訟代理人 王萬里
被 告 品青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雍讓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
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在新北市汐止區,
有原告提出之採購單、出貨單以及被告提出之
異議狀、
閱卷
聲請書附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兩造間既無
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簡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