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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簡字第 22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2281號 原   告 東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五峰 訴訟代理人 王萬里 被   告 品青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雍讓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 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在新北市汐止區, 有原告提出之採購單、出貨單以及被告提出之異議狀、閱卷 聲請書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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