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簡字第 22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2295號 原   告 元樂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月蘭 被   告 楊允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在新竹縣,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上開 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主張其與被告 約定有合意管轄云云,惟遍觀原告提出臺北市計程車客運業 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並無合意管轄之約定。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