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2295號
原 告 元樂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月蘭
被 告 楊允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在新竹縣,有其
戶籍謄本在卷
可稽,
揆諸上開
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主張其與被告
約定有
合意管轄
云云,
惟遍觀原告提出臺北市計程車客運業
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並無
合意管轄之約定。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