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2319號
原 告 陳清雲
大穎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廖雪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
律師
被 告 楊喈鳳
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
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上午
九時五十二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