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2368號
異 議 人 瑪卡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建瑋
上列
異議人與
債權人鴻逸實業有限公司間
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事件
,異議人就本院
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0年12月1日所為100年度司
促字第27445號支付命令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其於民國一百年十二
月十二日民事聲明異議狀上其與
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逾期
不補,即
駁回其異議。
理 由
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
,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又書狀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異議人聲明異議未於民事異議狀內簽名或蓋章,
爰定期命
異議人補正如主文所示,
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異議。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