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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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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簡字第 25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2550號 上 訴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益可企業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北簡字第2 550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壹佰叁拾捌萬伍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 貳仟壹佰肆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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