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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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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簡字第 25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25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周宏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益可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1 3,3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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