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25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周宏玲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益可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1
3,3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6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