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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簡字第 3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306號 原   告 大松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覺非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住居所及提出被告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如被告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並應對其聲 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書狀,未記載如主文所示應記載之事項,依民事 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規定,書狀應記載當事人 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可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如最新有記 事戶籍謄本 ),否則即係書狀不合程式,經定期間命補正而 不補正者,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經 查本件原告有如主文所示事項應予補正。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法 官 鍾 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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