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北簡字第310號
原 告 鵬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耿遵鵬
被 告 李鵬嶢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31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號、EH-860號、DN-8
66號、CT-217號、C2-935號、877-DC號營
業小客車號牌各貳面及行車執照各壹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捌萬元為原告
預供
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6 月18日與被告簽訂「台北市計
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共6 份(以下
合稱
系爭租約),向被告租借車牌號碼00-000號、EH-860號
、DN-866號、CT-217號、C2-935號、877-DC號之營業小客車
號牌及行車執照。
惟被告車輛年度定期檢驗逾期不檢驗,遭
臺北市監理處逕行註銷
上開牌照,原告已寄發
存證信函與被
告終止系爭租約,並再以
起訴狀作為催告終止租約,依約原
告得請求被告返還上開牌照及行車執照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系爭租約、存證信函、協助查
扣逾期安檢計程車輛行車執照乙枚前後號牌二塊申請表、運
輸業公司車輛查詢等資料在卷
足憑。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
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
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
準用同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
自認,
堪信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約為車輛定期檢驗致
牌照遭註銷,其已向被告催告後終止系爭租約並請求返還上
開車牌號碼之號牌2 面、行車執照1 枚
等情,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
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
裁判費 1,880元
合 計 1,880元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
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