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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簡字第 3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牌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310號 原   告 鵬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耿遵鵬 訴訟代理人 林姿伶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鵬嶢間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8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880 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2,880 元,此有本 院之收據2 張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1,000 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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