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310號
原 告 鵬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耿遵鵬
訴訟代理人 林姿伶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鵬嶢間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
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8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880 元,
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2,880 元,此有本
院之收據2 張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1,000 元,應予返還。
三、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東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