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3543號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
法定
代理人 王國武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
律師
葛百鈴律師
顏邦峻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和風景觀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檢附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
住所或
居所並附
戶籍謄本陳報本院,
逾期
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並應記載其姓名
、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等事項,此為
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
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原告未檢附被告之真正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
真正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依
上揭規定,應定
期命原告補正,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