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簡字第 35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3543號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 法定代理人 王國武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顏邦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風景觀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檢附被告之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住所居所並附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 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並應記載其姓名 、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等事項,此為 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 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未檢附被告之真正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 真正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依上揭規定,應定 期命原告補正,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