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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簡字第 35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3596號 原   告 僑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錤益 訴訟代理人 劉姝媁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東森得易購股份有 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49,082 元,應繳裁判費1,55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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