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3596號
原 告 僑柯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錤益
訴訟代理人 劉姝媁
被 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馬利
訴訟代理人 殷萬賜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
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6日
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
民國101年3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
期
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