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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簡字第 35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3596號 原   告 僑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錤益 訴訟代理人 劉姝媁 被   告 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馬利 訴訟代理人 殷萬賜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6日 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 民國101年3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 期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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