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3836號
原 告 林佳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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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
被告錦瑩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
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台北市○○路○○○號)補繳
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
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