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1年度北簡字第3970號
原 告 第一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素勤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律師
複 代理人 曾憲忠律師
邱南嫣律師
被 告 山水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周業昌
被 告 謝公秉
楊希榮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肆拾柒萬肆仟玖佰玖拾陸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佰肆拾柒萬肆仟玖佰玖拾
陸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房屋
租賃契約書第拾參
條附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
管轄權。
又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
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
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3,278,996元,
嗣於訴訟進行中,擴張
為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4,474,996元,
核與前揭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又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
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97年12月15日,將其所有坐落臺北市
○○區○○路○○○巷○號及4之1號房屋(下稱
系爭房屋),出
租與被告山水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山水公司),並
簽訂房屋租賃契約書(下稱系爭租賃契約),租賃期限自98
年1月15日起至107年1月14日止,復由被告謝公秉、楊希榮
、周業昌擔任連帶
保證人,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
公證人為公證,99年3月10日又簽訂補充租賃契約書。按系
爭租賃契約書第肆條「租金繳納方式:一、乙方(即被告山
水公司)應於每壹租賃年度開始(每年1月10日,乙方於簽
訂
本約日簽發按月兌現租金支票12張交甲方收執),按月租
額簽發每月15日為票載
發票日之支票計壹拾貳張交付甲方(
即原告)作為給付租金。二、乙方不得藉故請求延展付款期
限,如有
退票情事發生或延付租金,則依年利率百分之貳拾
支付甲方延遲利息。」約定,是被告山水公司自100年1月15
日起即未繳納租金
迄今,依系爭租賃契約書第參條「租金月
租額」約定,被告山水公司自100年1月15日起至同年2月14
日止,應給付租金為240,000元;自100年2月15日起至101年
1月14日止,應給付之租金每月為220,000元;自101年1月15
日至101年2月14日止,應給付之租金為280,000元;自101年
2月15日至101年6月14日止,應給付之租金每月為240,000元
,合計積欠原告之租金達3,900,000元。又延付租金之
遲延
利息,依約以年利率20%計算,共計574,996元。因此,被告
山水公司應清償之租金加計延遲利息,總計4,474, 996元。
又被告謝公秉、楊希榮、周業昌依系爭租賃契約書第拾壹條
:「乙方如覓有保證人,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連帶保證責任
。」約定,應與被告山水公司負連帶保證責任,爰依租賃契
約提起本訴。
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474,9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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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山水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周業昌、謝公秉未於言詞
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被告楊希榮辯
稱:其為連帶保證人,且兩造現在正在協調中等語,並聲明
:
原告之訴駁回。
四、
經查,原告主張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房屋租
賃契約書、補充租賃契約書、系爭租賃房屋平面圖、
公證書
、租金及遲延利息計算表、被告山水公司所開立之支票13紙
及退票理由單等件影本為證。而被告楊希榮對於其為本件連
帶保證人,及被告山水公司積欠房租
等情不爭執,另被告山
水生公司、周業昌、謝公秉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
準用同法第1項規定,視
同
自認,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租賃契約之
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
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