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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簡字第 39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3975號 原   告 禾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盈辰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劉姿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高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 ,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壹仟伍佰叁拾壹萬零陸佰柒拾貳元(計算式如附表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肆萬陸仟捌佰壹拾陸元,扣除前繳裁 判費叁萬壹仟肆佰玖拾貳元外,尚應補繳壹拾壹萬伍仟叁佰貳拾 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附表: 訴之聲明第1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0 萬元( 17萬元5 年12月=1,020 萬元);訴之聲明第2 項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204 萬元(51萬元+17萬元9 =204 萬元);訴之聲 明第3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070,672 元,以上總計15,310,672 元(計算式:1,020 萬+204 萬+3,070,672 =15,310,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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