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3975號
原 告 禾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盈辰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
律師
林妍君律師
被 告 國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複 代理人 羅孟函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
三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