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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簡字第 39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3975號 原   告 禾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盈辰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林妍君律師 被   告 國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複 代理人 羅孟函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 三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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