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4039號
原 告 禾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藝正
訴訟代理人 周尚緯
被 告 廖靖雯
曾經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
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亦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
住所設於「臺中市○區○○路2段208之1號」,
惟本件原告係本於協議書之契約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工
程款,
兩造就此曾以書面約定,合意以「板橋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所簽協議書第5條在卷
可證,依民
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
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