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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簡字第 40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4039號 原   告 禾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藝正 訴訟代理人 周尚緯 被   告 廖靖雯       曾經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 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項亦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設於「臺中市○區○○路2段208之1號」, 惟本件原告係本於協議書之契約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工 程款,兩造就此曾以書面約定,合意以「板橋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所簽協議書第5條在卷可證,依民 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 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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