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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簡字第 41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押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4166號 原   告 統一聖娜多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簡雲輝 原告因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文彩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2,710 元,應繳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6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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