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4635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吳修束
上列原告因與華泰電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足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捌
萬零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零玖拾元,扣除前已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零玖拾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