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簡字第 46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4635號 上 訴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泰電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貳拾捌萬零伍佰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陸佰 叁拾伍元,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 壹拾伍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綜上所述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共計新臺幣陸仟壹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並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