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4635號
上 訴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文斌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泰電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本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貳拾捌萬零伍佰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陸佰
叁拾伍元,
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
壹拾伍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綜上所述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共計新臺幣陸仟壹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
○○○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並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書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