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簡字第 4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4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強生自動化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三十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伍拾叁萬伍仟元,應徵裁判費捌仟柒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