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513號
原 告 昇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文鋒
被 告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
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登記所在地在新北市三重區,有公司變更登記
表附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