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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簡字第 5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513號 原   告 昇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文鋒 被   告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 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登記所在地在新北市三重區,有公司變更登記 表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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