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516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智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福徵
訴訟代理人 蔡協志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興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安興
訴訟代理人 傅美蓉
蔡金慧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
午二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並請
兩造訴訟代理人於
開庭前以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併附相關證
據
佐證:
一、被證三、四第20項所列之運費3,009.86元,是否為原告第一
次運送布疋(即被告所交付之有瑕疵布疋)至GW賴索托客戶
時所支付之運費?
二、被證三、四第21項所列之客訴金額14,294.93元,是否包括
原告補布至GW賴索托客戶時須支付之運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士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麗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