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5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智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福徵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都實業有限公司間因一○一年度北簡字
第五一六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美金陸仟肆佰叁拾叁點柒捌元即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陸
佰貳拾貳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
幣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方式:
美金6,433.78元×新臺幣(下同)30.250(100年11月22日即起
訴日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94,62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