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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簡字第 5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5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智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福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都實業有限公司間因一○一年度北簡字 第五一六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美金陸仟肆佰叁拾叁點柒捌元即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陸 佰貳拾貳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計算方式: 美金6,433.78元×新臺幣(下同)30.250(100年11月22日即起 訴日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94,62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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