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5295號
原 告 雅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偉中
上列原告因與
被告李永隆、李養文、李養泉、李養賜、王益洋、
李柏成、李明緒等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具狀被告李永隆、李養文、李養泉、李
養賜、王益洋、李柏成、李明緒等之年籍、身份證字號、正確送
達住址及
戶籍謄本,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並應按應
受送達之
他造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又起訴,應以訴狀表
明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
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9 條第1 項
、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6 款
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永隆、李養文、李養泉、李養賜、王益洋
、李柏成、李明緒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雖以「李永
隆、李養文、李養泉、李養賜、王益洋、李柏成、李明緒」
為被告,
惟未提出年籍、身份證字號及正確送達住址,
核與
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如未補正,即駁回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6 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