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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簡字第 52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52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永隆       李養文       李養泉       李養賜       王益洋       李柏成       李明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雅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肆拾叁萬捌仟叁佰柒拾元、肆拾叁萬捌仟叁佰伍拾捌元 元、捌拾肆萬貳仟柒佰壹拾肆元、肆拾萬柒仟叁佰貳拾元、伍拾 壹萬柒仟捌佰肆拾貳元,上訴人李永隆、李養文、李養泉、李養 賜應各徵上訴審裁判費柒仟壹佰壹拾元,上訴人王益洋應徵上訴 審裁判費壹萬叁仟捌佰柒拾伍元,上訴人李柏成應徵上訴審裁判 費陸仟陸佰壹拾伍元,上訴人李明緖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捌仟肆佰 叁拾元,上訴人均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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