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5399號
原 告 感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侯武德
訴訟代理人 黃啟倫
律師
被 告 佳境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貞
訴訟代理人 王鐵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九日上午十
一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