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53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感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侯武德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境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肆拾萬元,應徵
裁判費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