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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簡字第 53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53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感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武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境工程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二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肆拾萬元,應徵裁判費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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