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53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感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侯武德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佳境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1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1 年12月6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業於101 年12月12日寄存於上訴人主事務所之警察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芝山岩派出所以為送達,依民事
訴訟法第138 條第2 項規定,於101 年12月22日發生效力,
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
附卷可
稽,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