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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簡字第 55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全服務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5545號 原   告 長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偉君 原   告 邁金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偉君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邱學偉 一、上原告等因請求給付保全服務費事件,曾聲請被告正楷峰   閣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經查本件係普通共同訴訟,原告等與被告間之訴訟標的各異   ,應分別徵收裁判費。原告長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叁佰元、原告邁金達公寓大廈   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肆萬玖   仟壹佰元,是原告應分別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   元、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伍佰元外,原告長江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尚應補繳新臺幣壹   仟捌佰伍拾元、原告邁金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叁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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