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6126號
原 告 亞泰餐具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志樑
被 告 地樺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素堅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陳報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
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補繳
裁判費,逾期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
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
必備之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
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
正,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無權占用土地返還原告及其餘共
有人,並請求被告恢復原有水溝及圍牆等,然未繳納裁判費
,亦未提出所請求返還土地範圍現值如何計算及
回復原狀所
需費用等相關資料(如應返還土地面積、估價單等),致本
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並補繳其應繳納之裁判費,
逾期
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