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6845號
抗 告 人 達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隆吉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恒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抗
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
告,查
本件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
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