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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簡字第 68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6845號 上 訴 人 達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隆吉 訴訟代理人 林興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恒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前經本院以其上訴逾期裁定上訴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 抗告後,經第二審裁定廢棄發回。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424,4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94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請併補繳第一審不足之裁判費新臺 幣220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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