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6845號
上 訴 人 達誼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隆吉
訴訟代理人 林興富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恒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前經本院以其上訴逾期裁定
上訴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
抗告後,經第二審裁定廢棄發回。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424,46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6,94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請併補繳第一審不足之裁判費新臺
幣220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