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7014號
上 訴 人 亞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
代理人 黃彥智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格圖書有限公司等間因一○一年度北簡
字第七○一四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萬叁仟捌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
臺幣陸仟陸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