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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簡字第 70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7014號 上 訴 人 亞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黃彥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格圖書有限公司等間因一○一年度北簡 字第七○一四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萬叁仟捌佰貳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陸仟陸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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