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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北簡易庭 101 年度北簡字第 70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紅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70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富海 送達代收人 彭盛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文泉企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一○一年 度北簡字第七○五三號給付紅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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